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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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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篇一《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及建设措施分析》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中存在人格缺失,缺乏职业良心等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律师职业道德...+阅读

从“恶法亦法”看法律与道德 ——有感于哈特、富勒论战摘要: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命题向来无法被法律人所回避,耶林曾将其成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想要在法理学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开的一个门槛。在对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个问题上,不同学派,持不同立场。本文仅以哈特和富勒的论战为线索,概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议,采哈特“恶法亦法”的理论来进一步阐述法律与道德的矛盾联系,并分析了“恶法亦法”的存在价值。关键词:法律的道德性 恶法亦法

一、哈-富论战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长达十几年的哈-富论战始于1957年哈特在哈佛大学的演讲“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为法律实证主义辩护并对富勒等法学家对分析法学传统的批判进行回应。针对哈特的演讲,富勒撰写了《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批判分析实证传统,主张法律与道德、实然法与应然法不可分离。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界分了两组道德,一组是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另一组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富勒认为“内在道德是指是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也即程序的法律性原则,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律不仅仅是恶法,而且根本就不是法” 。而内在道德对应的正是愿望的道德“善的生活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的力量的道德”而不是义务的道德。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他分别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来论证法与道德分离的不可行性。在实然方面,富勒指出许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根植于社会道德,很难从中抽离,而且大多数法官会运用自己的经验来补充解释适用法律。在应然层面,他分析了割裂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种种弊端,会给“法律就是法律”的形式主义留下可乘之机。而哈特则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一文中表明了他对混淆道德与法律的深深忧虑。他认为如果把道德这种不确定因素引入法律之中,就会导致有人以违反道德原则为由不遵守法律,以致大大影响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从而破坏“对法律的忠诚”。同时哈特还指出道德具有四个特征:第一,重要性。法律和道德相比,道德在这个社会中具有较高的重要性,法律规则与之相比则处于较低的地位。第二,非有意改变性。哈特承认,从历史上看,法律的发展会导致道德观念的变化,但是,法律和道德的不同在于,法律可以通过有意识的立法活动建立、改变和废除原有的法律,而“道德规则或原则却不能以这样的方式引入、改变和撤销”。第三,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哈特认为,道德的谴责可以因为“我无能为力”而得以豁免,就如果行为人采取了可以采取的所有办法,人们就不会刻意地批评他,但是在法律领域,情况就不是这样,“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对这种免责的采纳在许多不同方面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法律的“严格责任”领域。情况更是如此。第四,道德强制的形式。哈特认为,道德强制和法律强制的形式是不同的,就道德强制而言,它“不是通过威胁或借助惧怕或利诱所施加”,它可能受到罪恶感、羞耻感或者良知的影响,而法律强制的典型形式是体罚或不幸后果的威胁 。 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波斯纳在《对道德理论与法律理论的质疑》一书中所评述“法律与道德的重叠程度是不同的”这一观点是中肯的。也即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将之完完全全分离开来是不现实的。比如夫妻忠诚义务的入法。然而,这只能说明一部分法律中体现着道德,并不意味着只有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才是法律,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法律就不是法律。由此,法律有了两种面貌:善法和恶法。“善法是法”这一观点无论哈特还是富勒都同意,而“恶法是否是法”成了冲突的焦点。

二、“恶法是不是法”的讨论关于“恶法是不是法”的讨论可以追溯到苏格拉底时代。公元前399年,三个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犯下两条罪状:

一、渎神;

二、腐化和误导青年。当时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不论苏格拉底如何机智,雅典最后还是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临刑前,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腐,但仍然无法说服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倒是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我们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从容赴死,选择用生命捍卫“恶法”。 引发关于“恶法是不是法”争议和反思的另一个案例就是曾经令所有法学家头痛的“告密者案件”。1944年,联邦德国一位军官的妻子为了脱离其丈夫,向纳粹当局密告其夫曾发表诋毁希特勒和政治当局的言论。结果,根据1934年纳粹政权的一项法令,其夫被判处死刑。1949年,这位妇女在联邦德国法院被指控犯有1871年《德国刑法典》规定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罪行。这位妇女辩解说,她向当局告发其夫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她并没有犯罪。她的丈夫是根据当时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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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民事行为制度作为大陆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蕴涵维护意思自治和限制意思自治的双重内容。其中,无效民事行为制度旨在维护意思自治而限制意思自治,因此需要运用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来缓和存在诸多无效民事行为的现实矛盾。通过结合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建议我国构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一般性制度和具体规则,并对物权法与债权法两个领域进行针对性分析,尝试证成我国引入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可能性。 论文关键词 民事行为 无效 转化 物权法 债权法 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1999年《合同法》第52条将合同无效的情况限缩成5种。1999年《合同法解释

(一)》第4条将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位阶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2009年《合同法解释

(二)》第14条进一步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限定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虽然立法上企图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精确,但目前为止,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的识别仍旧是模糊的,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诸多困难。一方面,效力性规范多用“应当”“必须”等术语表示,但是用此表示的规范却并非都是效力性规范。此外,管理性规范中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规定,也可能在实践中直接适用《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实际上,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已在我国司法中被运用。如《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1条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的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无效”。但根据本解释第13条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在起诉前,将该块土地划拨与受让方,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无效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立法者的意图在于“第13条正是运用了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将无效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化为补偿性质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6条也将无效的合作建房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但是,上述专门性规定的普适性毕竟有限,要解决无效民事行为转化的混乱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亟需构建正式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 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可以适用于民法各个领域,我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论中规定一般条款,以统领整个民法领域,为一切可能的转化创造制度条件。通过对各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学说中的成功转化经验和我国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的总结,在各分则中规定特别条款。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制度,笔者接下来对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领域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上的无效民事行为转化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许多条款都具有强制性,一旦违反,民事行为无效,这为无效民事行为转化制度的运用提供了很大空间。

(一)无效的不动产抵押转化为保证不动产抵押必须登记才能生效,未登记,不动产抵押设立无效。无效的抵押可以转化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的保证。虽然此时债权人失去了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但获得了担保人以其全部财产保障原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债权平等实现的机会。而保证人保证的范围也在原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未增加其义务。但是此时的保证人应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债务人本来就需用自己全部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转化无益。转化后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保证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就须履行保证责任。在抵押中,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可见连带保证与抵押权实现相似,故应将无效的抵押转化为连带保证。

(二)违反物权法定的物权行为转化为债权行为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设立了法律上未规定的物权,民事行为无效,但此时无效的物权民事行为可以转化为债权行为。如《德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用益权不得转让。用益权可以由他人行使。据此,用益权之让与无效后德国判例将其转化为使用权之委任。再如,当事人在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此动产享有物权上的优先购买权。由于我国物权法上没有动产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此约定无效。但此种约定可以转化为债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三)无效的质押转化为抵押质押权的设立必须由质押人向质权人交付标的物,但在现行的民商事活动中却会出现许多未交付标的物的情形,此时质押权设定无效,但我国承认动产抵押,为民事行为的转化提供了契机。无效的质押可以转化为动产抵押,因为质押和抵押都是用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 德国判例将土地所有权让与无效,转化为地役权之设定。这一判例在我国无适用空间,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归集体和国家所有,私人之间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前文已经论述,此种民事行为已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所以不得转化。此外德国还有判例认定无效的质权转化为留置权。质押权的设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缺乏法定形式,质押权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需考虑当事人意思。特别是解释转化,就是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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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大家对法律这个词并不陌生。无论是看书读报,还是看电影,电视,我们都能感受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密不可分,甚至你的一言一行都涉及到法律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为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们已经学习了法律,但是有些人在做违法的行为。例如: 初中一年级学生刘刚因为一件小事和同班同学发生争吵。刘刚动手打了那位同学两拳,致使其左眼受伤,视力下降。刘刚的行为不仅是违反学校纪律的,也是违法的。那么什么是违法的行为呢?一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允许范围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很多,我们作为国家的小公民,社会的小主人不应该做违法的行为。应该做知法,守法,懂法的小公民。 其实,要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是跟一个人思想品德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思想品德好的人,能够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爱护集体。相反,思想品德不好的人,往往都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容易做出危害社会,集体,甚至违法犯罪。所以,要做到遵纪守法,首先要从自身的思想品德修养做起,使自己做一个道德高尚,遵纪守法的人。 同学们,我们只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不懂法,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要求,仅凭主观想象,难免出现错误,导致违法犯罪。所以我们必须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基本知识,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懂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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