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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究竟该如何分配股权才能合理

更新:03-04 整理: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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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角色该如何分配呢]案例描述:娃娃家角色游戏开始啦。突然听见娃娃家那传来激烈的争吵声音,你一句我一句的吵闹着,我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情了。站在一旁的我可不能袖手旁观走进一看,原来娃娃家的几个小...+阅读

要有一个大股东,建立持股平台

1、要有一个大股东

无数的案例和教训告诉我们,创业过程中一定要有一个领头羊,这个人负责全局,在股权上也是大股东,如果股东比较少,占股70%、60%、51%都可以;如果股东比较多,怎么办,这个时候如果股权比较分散,那么至少也要是相对大股东,也就是是单个最大的股东,并且他的股份比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和第四股东的总和要多。

大股东>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

2、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就不要直接持股了

2.1、大股东代持,由大股东代持其他股东的股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直接持股,未来股东变化比较麻烦。

2.2、建立持股平台,把其他股东都放到持股平台中去,这样也能减少直接持股的股东数量,即便未来小股东有变动,也只是在上层公司变化,不会影响主体公司。

3、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所以题主的考虑是对的,当股东数量过多时,利用双层持股结构就轻易解决了这个问题,公司创始人要保持控制权是有很多的方式的,直接持股占有大股权比例、双层持股控制方法、董事会控制方法、一致行动人协议控制方法等等都可以实现。

股东人数较多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来进行股东的管理。比如说投资型股东或资源型股东,可以进行投资协议的约定,他们只享有投资收益权,无管理权、所有权。确定收益权的估值,确定他们的出资额,来确定最后的投资收益权比例,约定退出机制,量化资源型股东的贡献,来兑现股权。

总结一下,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不要太多,当股东数量很多的时候,可以考虑利用双层公司架构和协议约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公司的创始人要保证控制权,当然有很多方式,比如直接持股,占有大股,通过公司双层架构设计,通过“同股不同权”的约定设计,还有董事会控制、一致行动人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等,都可以实现控制权的设计。做好股东的管理、股权架构的设计,对于多名股东的公司特别重要。

股权转让的规则

1、内外转让有别主要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内部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而股东向非股东第三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是人和+资合的公司,股东之间多出于彼此了解、有信赖关系而共同组建公司,公司法的这种设计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尊重原股东的意愿,维持股东间的关系,保障公司的顺利运营。

2、强制转让体现在两种情况下

(1)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是应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在人民法有依规定强制执行股东股权是,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

3、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但是在公司解散时可以退出,或通过向他人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除此外,《公司法》75条特别规定了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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