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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更新:12-21 整理: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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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克立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称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L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甚至无中生有引人误解的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宣传足以引起他人的误解。即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和认识,以至作出错误市场判断。

2) 宣传方式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广告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其他方式包括以报刊、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品等各种向公众宣传的媒介。

3) 宣传的内容是关于自己的商品、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等。 考试大编辑

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的,是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欺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以及广告经营者代理等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行政责任是:对广告主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以相应的广告费用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处以所收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经营广告业务。其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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