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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有哪些

更新:05-23 整理: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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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 1

一、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

1、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3、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些新规定意味着,今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 今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以及当地的水环境质量如何,都要纳入到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来。

2、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以上3条规定是总量控制制度的核心条款。专家们认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防治水污染物的有力武器,是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才能切实把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削减下来,把水环境质量提高上去。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 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此外,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5、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 经验证明,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没有完善的水环境监测网络,就不可能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

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 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使用范围、水污染防治 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

(2)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要对国家 和地方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进行了划分。

(3)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防治水污 染的职责,以及水污染防治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淘汰制度等。

(4) 防止地表水污染,主要是地表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各种不同类型污水排放的限制规定以及个别污染事故的处理方式。

(5) 防止地下水污染,主要对于一些污染地下水的活动给予 了限制和禁止。

(6)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各种行 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 附则,主要对水污染、污染物、有毒污染物、油类、渔 业水体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

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是怎样的

特点:

(一)落实公众参与的权利 强调公众参与对比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草案新增多项水环境风险监控内容,并为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新增一章节专门说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从标准规划制定、环评、排污许可三方面加强了公众参与,并强调公众举报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络举报平台等,方便公众举报。 同时,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二)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据环保部说明,草案稿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其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环保部透露,草案稿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草案稿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稿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根据草案稿要求,直接和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或者本法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废水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和2级保护区内以下哪

答案应当是C,D。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101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照以下规定:

1、制止1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和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干植被的活动。

2、制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第102条: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照以下规定:2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综上所述,2级和准保护区可以设置排污口,但要控制排污量;也能够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但要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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