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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构成我国宪法中串通投标罪

更新:01-06 整理:39bao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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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答复由闫建业律师(大连)提供: 定义: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的表现: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典型的串通投标形式:“标内损失标外补”型,即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

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因此,“陪标”是串通投标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主体:串通投标既可能是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单位之间进行串通,也可能是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的人,为了谋取私利,就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对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中的两项: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

需要注意:在拍卖过程中相互串通的,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案例: 2009年5月,重庆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某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渝东南分公司就“天坪廉租房三标段”对外公开招标。廖某等人为了中标该项工程,以不等的价格购买了9家公司的资质,然后分别以该9家公司的名义投标,后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1120万元(该金额在招标人底价范围内)。

廖某等人被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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