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出口管理 概述 我国是以《目录》形式进行管理,商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 禁止进口:列入目录...+阅读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
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许可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2.有固定的储存场所;
3.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设施。
四、实施机关:
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1.申请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2.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4.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
附件1:需提交全部材料目录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4.储存场所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
参考链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申请事项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公共性仓库和场地的经营单位(仓储公司)对其仓库和场地或其可以有效分割的独立单元可申请卫生许可;
2、外贸经营单位(货主)对其自有的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和场地或其可以有效分割的独立单元可申请卫生许可;
3、外贸经营单位(货主)对其租用的公共性仓库和场地或其可以有效分割的独立单元(租用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并由外贸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可申请卫生许可。
(二)、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一式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4、储存场地平面图;
5、相关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
6、仓库和场地或其可以有效分割独立单元的有关资料
(1)自有仓库和场地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用仓库和场地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3)租用仓库和场地合同中无租用方自行管理内容的,还需申请人出具自行管理的证明;
(4)仓库和场地从业人员名单和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食品储存场地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储存仓库和场地媒介生物本底水平评定监测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正本或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按要求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在接受现场审核时须提交正本验查。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书面审核、现场审核、决定和发证
1、书面审核应由两名审核人员承办,其主要审核内容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初审合格的交分管局领导确认。书面审核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现场审核应由两名以上工作小组人员承办,其主要审核内容为: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无讹,储存场地是否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实施到位、切实有效,货物的管理是否符合检验检疫批次管理的要求、进出库/场记录是否齐全、货物流向是否清晰等。
现场审核完成后,报综合业务科复审,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现场审核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媒介生物本底水平评定监测的时间不含在现场审核时间内,但应在1个月内完成;
5、自正式受理申请日起,应在20内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决定后10个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20个日内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综合业务科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检验检疫的基础知识
进口商品检验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国家对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的重要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并公布《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
列入目录的商品须获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标志》后,方能进入中国。检验检疫部门现已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共47类191种。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列入此制度目录内的商品有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木制品、废纺织品等5类。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动植物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之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
货物到达口岸后,应立即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检疫不合格或需进一步检疫监管的货物,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检疫和监管处理。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出境前,申请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出证放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出境。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动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申办《动物过境许可证》。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时,属于国家公布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简称“名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属于“名录”之外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消毒处理。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规定。对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进口食品(包括饮料、酒类、糖类)、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按食品危险性等级分类进行管理。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贮存的企业都必须首先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分别核发注册证书或登记证。未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加工、生产或贮存出口食品;对需要向国外申请注册、认可的,须取得有关进口国批准或认可的,也不得向该国出口食品。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衽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单位须向检验...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乙肝能办健康证吗
可以的,完全可以,但是必须你肝功能正常,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再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业,并宣布取消厨师、餐厅服务员等四类职业人员上岗前的乙肝项目检测及门槛。2010年2月初,卫生部、人保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地须在30天内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项目检测,以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正常的入学、就业权利。 这些措施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各方面的限制。办健康证从2010年开始就已经不查乙肝了,不信可以自己去疾控中心咨询一下,好多乙肝携带者都顺利办到健康证了;你自身乙肝不要忘记定期复查:肝功能(一个季度一次看你肝脏是否受到损伤)、病毒数(HBV-DNA半年一次主要看你病毒多少)、B超(半年一次主要看你肝脏是否长东西)、甲胎蛋白(半年一次看肝癌的治标)。
这四个是最基本的。肝功能正常不需要用药,有很多一辈子都不需要用药。答题不易,如觉满意,望采纳,感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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